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冠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民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月嫦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