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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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翰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
7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思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14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
108年5月20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9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上開案件於108年6月24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今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94526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901945262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