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聲請人 蘇簡月卿 上聲請人蘇簡月卿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