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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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30號聲請人 林國勛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陳春美 即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陳永國 即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國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3年5月2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由清算人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暨其附件及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並決議選任林國勛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保管人林國勛之同意書、身分證件及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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