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榖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鐘志明 人被告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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