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佳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佳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佳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03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經鈞院於104年5月1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
102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