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 邱秋蓬 被告零國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兩造結婚係約定婚後共同住所地在臺中市原告之租屋處,而南投縣○里鎮○○路○號僅係原告向其姊姊借用寄放戶籍之處,非其住所地,又被告亦係從臺中市兩造租屋處離家出走等情,業據原告到庭陳明在卷;是兩造之婚後共同住所地及本件離婚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臺中市境內。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專屬該共同住所地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有違,爰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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