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9號聲請人 羅炘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岳威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件請求事項記載:「相對人『 金丹薇 』所簽發如附表所載
本票…」,惟本件所提出之本票係相對人林岳威所簽發,請求事項所載顯有不符,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