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原告 陳江源陳清霖 之繼承人

陳永成 即陳清霖之繼承人

陳村年 即陳清霖之繼承人

蔡陳月娥 即陳清霖之繼承人

陳淑寶 即陳清霖之繼承人

洪陳麗華 即陳清霖之繼承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

林子龍

被告 張庭蓁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陳灶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㈣中部分文字應更正為「⒈……無法言語等無從再與其子女即原告等基於父子女關係就家庭圓滿之親情與倫理互動;⒉……」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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