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謝汶錚 被告 李淑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增加生活支出費用、後續醫療及復健費、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增加生活支出費用、後續醫療及復健費、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