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246號原告 武茼伊 被告 李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0日結婚,惟被告婚後有外遇行為,亦導致兩造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擇一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於106年9月19日協議離婚之事實,有兩造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6-17頁),堪認兩造目之婚姻關係業已解消。從而,兩造間目前既無存續之婚姻關係,則原告在起訴狀上主張被告外遇及兩造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語縱屬真實,法律上原告仍顯然不能獲得離婚之勝訴判決。綜上,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