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5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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