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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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0號,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0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雖指稱其不知系爭七里香樹頭係國有林主產物,係 張金光 說該七里香樹頭妨害交通,要其吊至小貨車上,其始幫忙吊,其並不知該處係何人森林,並無違反森林法之犯意云云。惟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說明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證人張金光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分別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再傳訊之必要,被告具狀請求本院再傳喚到庭作證,本院認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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