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聲請人 林愛珠 (即 林黎茶妹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林愛珠(即林黎茶妹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提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及更名後(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六、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