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得意
王宣壹彭世泓黃文錫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被告 郭錫霖
蔡展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得意、王宣壹、彭世泓、黃文錫、郭錫霖、蔡展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李艷蓉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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