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豐澤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法扶 律師)
陳錦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20、5407、6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豐澤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豐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5月30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事由而執行羈押,嗣於111年8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嗣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被告業於同年10月6日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本件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按理已無逃亡及反覆實施犯行之虞,而有羈押原因消滅情形,故被告應予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張瑞德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