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表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蘇品旭
王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福庭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經被告簽名用印之志願書、保證書等文件到院。
二、又原告固提出前曾向被告張福庭催繳之存證信函,然未檢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知。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上開文件到院。
三、請提出被告張福庭(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