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五千元,嗣分別經被告繳納現金後,均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而未到庭,本院復命警拘提亦未到案,有拘票及司法警察職務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