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原告 陳宥靜 查原告與被告 王主仁 、寶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喪失及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精神慰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用之財產損失新台幣(下同)39,4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