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原告 翁聖雄 原告聿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尹念秦 人查原告與被告 吳振吉 、光昱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新台幣(下同)75萬元、租用汽車費用48萬元及車輛拖救費用4,000元共計1,234,000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