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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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厚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施厚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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