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聲請人 謝榕蓉 即元富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0年7月8日於投標時將如附表所示支票置入標封內,開標後機關遺失,地點為苗栗縣泰安鄉清安國民小學,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記載「聲請人於投標置入標封內,開標後機關遺失,地點為清安國小」,聲請人既自陳已將票據交付受款人苗栗縣泰安鄉清安國民小學,則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銀行頭份分行苗栗縣泰安鄉清安國民小學台灣銀行頭份分行110年7月8日25,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