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明慧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112年度執字第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明慧(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1,000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40分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關函文、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可參。從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