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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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郁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郁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775 號裁定(113.01.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3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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