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聰霄
黃俊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聰霄、黃俊維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