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良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13年1月19日宣判。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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