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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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之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之翰戶籍設於高雄○○○○○○○○,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