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元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嘉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