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柏群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傑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采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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