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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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以同年度補字第479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兆翔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建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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