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3號債權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債務人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內)債務人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內)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就同一債權,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決定書決定債務人應返還之補償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該決定書(101年度返補字第1號)在卷可稽,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可持上開確定之決定書移送強制執行,故債權人再以同一債權聲請發支付命令,顯無權利保護必要,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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