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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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8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04
被   告 乙000000
            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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