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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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001號債權人向 柏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樹恆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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