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1,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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