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 黃緯騰 (原名 黃琨璋
吳利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3,98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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