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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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憲幫 間因本院104年度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5,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