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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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周映辰 被告 崔文豪 (原名 崔寶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
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