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怡齡 債務人兆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煌坤 人債務人 簡惠梅 債務人 莊林美英
一、債務人兆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煌坤、簡惠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兆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煌坤、簡惠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兆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煌坤、簡惠梅、莊林美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玖拾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