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江政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珍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裁判費,是以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