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蘇唐生 THOMA.
蘇路 RUTHW.代理人康翠娜
孟荷莉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蘇聖傑 法定代理人 蘇靜怡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THOMASSCOTTNORTHCUTT(蘇唐生,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RUTHWOODNORTHCUTT(蘇路,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共同收養蘇聖傑(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