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253號聲請人亓 世武 相對人亓 望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亓望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方得行使票據權利,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亓望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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