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 連惠泰 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市社仔大庄社福慈善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祝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肆仟零玖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
172000元/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9.907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