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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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慰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