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