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