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第16法定代理人乙○○
第16上列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務必提出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