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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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道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識仁 代理人 許孟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道安醫院陳識│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0月31日│75,662元│BC0000000││││仁│行溪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