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港都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8號、第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 陳述 略稱:引用97年12月12日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等語。被上訴人甲○○、丁○○請求上訴駁回。另被上訴人港都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及乙○○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刑事訴訟部分判決無罪(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1號),本院已於99年3月3日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4號、98年度上易字第38號、39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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