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林鼎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陳得利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