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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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東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金海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叁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